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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本站编辑
2016-08-08 10:16:00

 

为拓宽学校人才培养渠道,增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学校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是学校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支柱,在学校发展战略和整体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  学校继续教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巩固发展学历和非学历传统项目,大力开发拓展性项目,积极寻找新的增长点,走多元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第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包括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及考试、教育系统教师干部岗位技能与专业提升培训、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  学校继续教育同时履行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督学培训中心、外语培训中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基地(简称“五中心一基地”)管理职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继续教育工作,为继续教育提供教师、教室、实验室、学员宿舍、办公场所、后勤服务等基本办学条件保障。领导小组在继续教育学院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协调与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院(系)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规划和管理全校继续教育工作,承担部分继续教育任务。具体负责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执行与督促、检查与评价;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履行市教委“五中心一基地”的日常管理;各类指令性师训干训、社会化培训及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学校非学历培训项目统筹、开发工作;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及考试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院(系)是承担各类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办学单位,是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专业设置,确定培养培训目标,制定课程方案和教学大纲,选用教材,配备师资,组织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学员)管理,开发自主培训项目等。

第八条  学校的国培、市培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承担校内国家级教师培训、重庆市市级教师培训的统筹管理职能,具体负责以上项目的统一申报、组织管理、过程监控评估及成果提炼等。同时具体承担相关学科教师、高完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长培训、骨干校长项目的培训任务。

 

第三章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第九条  牵头制定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继续教育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代表学校对外处理继续教育相关事务,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继续教育联合办学和建站协议。

第十一条  负责学校成人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专业申报、招生录取、学籍注册、毕业管理、学位申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学校成人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内办班、校外函授站(点)教学的管理、检查、指导和抽考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学校面向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考试的管理认证工作。各院(系)、部、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和考试须持办班、办考方案和合同协议报批,经批准后学校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提供服务。

 

 

 

第四章  教学院(系)职责

第十四条  各教学院(系)负责人是本单位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落实分管责任人,配备专职教务干事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职责要求和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展成人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考试录取等工作,做好年度招生计划、新专业申报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成人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定相关专业教材,编写教学参考资料,选聘主讲、指导教师,完成各种继续教育形式的教学任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负责函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开发和组织举办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各类教育培训、考试和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学校鼓励院(系)自主、联合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教育培训和考试,禁止以个人名义举办培训班。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外使用学校名义以任何形式组织各种教育培训活动;校外机构或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涉及继续教育和培训、“五中心一基地”的所有费用均由学校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原则上来源于继续教育的办学收入。学校按照鼓励创收、效益优先、确保质量、合理使用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收入进行管理和分配。分配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各类学生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院(系)申报,经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作为专项基金,用于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若学校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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