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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2016-04-15 10:12:07

 

渝教师〔2011〕25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市级教师培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管理,大力提高培训质量效益,结合我市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师培训  管理办法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是指为促进我市教师专业发展,通过置换培训、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学前教育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培训以及中职学校教师培训。

第三条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各符合资质的教师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承办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总结评估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是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项目审批、经费组织、检查评估及表彰奖励。

第六条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市继教中心)是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项目计划、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经费监管以及成果验收、推广应用、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具备资质的市内外教师培训机构及经市教委认定的市级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前期调研、培训方案拟定、培训师资选聘、培训教学管理、培训后勤保障、学员跟踪指导、实践基地建设、培训成果提炼等。

第八条  各区县教委负责本区县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对象的选拔、管理。包括选派参训学员、支持培训单位选派地方指导教师、组织参训学员在岗研修、提供本地参训学员教学实践基地及其他必要条件。培训学员一旦上报,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

第九条  参训学员所在单位要为学员参训提供时间、必要的经费和保障,督促或指导学员在岗研修,确保学员不因参加培训影响正常待遇等。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市级教师培训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单位,具备资质的市内外教师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结合各自学科特色优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申报方案包含申报优势、培训对象、需求分析、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师资、组织管理、特色创新、经费预算及预期成果等。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各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方案质量和培训机构现状确定培训承办单位,并形成评审综合意见反馈至各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培训方案,并于10日内上报“市继教中心”审定后下达培训任务。对未按要求修订方案及未及时上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为维护市级教师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质差、误时及弄虚作假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启动培训工作。项目启动时间须报“市继教中心”备案,并书面通知参培教师所在区县教委和学校。

第十五条  “市继教中心”根据培训总体规划,向区县教委下达培训指标。各区县教委根据指标和选拔条件,结合区县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推荐参训学员,并报“市继教中心”审定培训对象。“市继教中心”将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通知学员按时参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培训师资,有较大调整变化的需报“市继教中心”审定。培训期间要及时上报培训实施情况,每一个短期集中培训项目应上报2-3期培训过程简报,培训结束时应有项目培训总结,并于一周之内上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参训学员的入学建档、培训考核和跟踪指导等工作。根据考勤情况、学习过程、课题研究、成果展示、实践研修等制定出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学员进行综合考核,并按照培训学员总数的20%评选表彰优秀学员。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因各种原因缺席超过总课时10%者,培训不予结业。培训单位应向“市继教中心”报送不合格学员名单,并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任职学校。

第十八条  学员请假需履行书面手续。请病假凭区县级以上医院手续办理。请假半天以内,由培训单位批准;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由“市继教中心”批准。

第十九条  培训综合考核合格后,培训单位应向“市继教中心”报送加盖公章的学员结业名单,经审核后统一颁发套盖市教委印章和培训单位印章的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编号由项目编号(见培训计划文件)、培训基地编号、年度编号及学员编号(001开始)组成。培训学分需大写,4学时记1学分,每期集中培训总学分不得超过14学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市级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由市级培训专项经费统筹解决,其它费用由送培区县(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市级培训经费原则上根据培训计划一次性划拨(视其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亦可分两次划拨),如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则应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教师市级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调研及方案研制、学员食宿费用、培训专家费用、教学及课程资源开发、场地设备使用、项目成果提炼及项目评估管理费用。其中,项目课程资源开发及成果提炼费用占总经费3—5%,项目管理费用不得高于5%。各培训承办单位不得向参训学员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教委将适时开展培训经费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总结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通过成立培训督查组或委托相应机构等形式,对市级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鉴定。项目督查、评估及鉴定将采取听汇报、看专题片、查档案资料、网络问卷调查及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工作档案,作为项目验收备查资料,要于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档案上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课程资源(专家讲稿及教案、培训教学PPT、教学反思及学员反馈)、培训结业名单、培训专家名单、培训经费使用报表、培训过程简报、培训工作总结等材料以电子邮件及纸质方式上报“市继教中心”。

第二十六条  市教委或“市继教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总结,并按比例表彰年度工作先进,同时推广项目成果。项目承办单位若项目未按时完成或者完成很差、造成恶劣影响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教师市级培训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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